十、安徽省马鞍山市某企业多次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0年4月28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某环境公益组织以马鞍山某企业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件通知后,积极履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体职责,第一时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2.调查评估
经核查,该企业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因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多次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累计312.66万元。经鉴定评估,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对周边大气和地表水造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1.72万元,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含监测费)92万元,合计273.72万元。
3.磋商情况
2020年12月2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议,邀请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组织参加,在相关参与方的见证和监督下,与企业磋商达成一致,由该企业承担赔偿金273.72万元。除上述费用外,企业还主动出资150万元修复环境,此举得到与会各方认可。
鉴于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环境公益组织申请撤回起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就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2021年3月25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有效。
4.修复情况
选取了该企业厂区外西侧一块生态环境损害相对较大的社会用地,开展绿化工程,改善周边生态环境。2022年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效果进行联合评估。专家对项目修复治理成效、绿化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坚持以科学鉴定为基础,环境修复为目的,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公益组织积极参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圆满解决诉讼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有机统一。
1.协商确定功能损失。因客观原因,通过技术手段未能明确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作为磋商协议内容之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环境公益组织对此表示认可。行政机关和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磋商协议有效。
2.探索替代修复方式。通过绿化工程项目进行替代性修复,对环境较差的社会公共用地实施绿化工程,改善周边环境。
3.探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办理顺位问题进行了实践尝试。
(三)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是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热点话题。两者的衔接可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目前,司法解释对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予以了规定,而赔偿权利人的调查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尚未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肯定赔偿磋商优先顺位的观点和实际案例。
该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该案中,社会组织先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尚未启动。法院将相关案件线索告知赔偿权利人后,由赔偿权利人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案件办结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也得以实现,社会组织遂撤回了诉讼。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与赔偿权利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解决了赔偿与公益诉讼请求权交叉的问题。同时,社会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公众参与作用。该做法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有效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具有很好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姜林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