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生罚字〔2019〕04号
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63282178140236XP
地 址:海西州乌兰县铜普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处理的蒸氨废水直接用于熄焦,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西环测技字〔2019〕第089号)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生罚告字〔 2019〕04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禁止将未经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河西支行
户 名:海西自治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0900000253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