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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格尔木福仁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批复

2024-06-11 11:53

西生环【2024】171号

 

格尔木福仁医院:

你单位《关于办理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格福院〔2024〕23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收悉。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满足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同意新增1台III类射线装置,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格尔木福仁医院

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24号

法人代表:祁永忠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H1902]

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有效期至:2029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将于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核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及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编写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http://rr.mee.gov.cn/)。

如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新建或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射线装置的,应当提出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