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系统化法治化治理新阶段。恰逢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施行,8月17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法典护航三江之源”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地处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这一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核心区域,青海深化“府院、府检联动”协作机制,落实工作质效提升年部署,汇聚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环境审判三方合力,以法治赋能高原生态治理,以典型案例助推生态环境法典在青海落地生根。
刚性执法亮剑守牢高原生态本底
生态地位特殊,保护责任重大。
青海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是三江源、祁连山两大国家公园主体区域,高寒生态系统脆弱敏感,生态保护责任重如千钧。近年来,青海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刚性约束,立足省情实际推动精准监管,织密织牢高原生态防护网。
紧盯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甘河工业园、格尔木工业园等生态敏感区和产业聚集区,常态化开展“绿盾”强化监督、湟水枯水期生态安全保障、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扰动冻土、破坏高寒草甸、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高原特有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守护冰川、湿地、草原、饮用水源地等核心生态空间。
针对青海地域辽阔、监管点位分散、路途遥远的现实困境,创新高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大数据溯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补齐无人区、偏远地带线索发现短板。
细化行为标准,持续提升督察和行政执法质效。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严格落实“入企审批告知”和“扫码入企”要求。梳理排查检查程序不规范、执法文书不严谨等方面49项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扎实完成整改。
2025年,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入企执法频次、处罚案件同比减少60%大背景下,查处违法企业166家,行政处罚125件,罚款1981.82万余元,查封扣押7件,移送行政拘留8件,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5件(同比增长150%)。通过行政处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刑事移送等多手段并用,持续压实市场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省水环境、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三江源水源涵养能力稳步提升。
改革落地见效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在原有“1+4+2”制度框架基础之上,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印发损害赔偿办理、重大案件督办、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配套文件,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明晰磋商、诉讼、监督各环节流程。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地方性法规、美丽青海建设规划,在全国率先修订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把损害赔偿职责落实到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业农村等14个行业主管部门。
一组对比数据,直观展现改革成效。截至2025年年底,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4件,其中,2025年度办理105件,同比增幅48%;涉案鉴定赔偿总金额突破103亿元,百万元级重大案件近40件。回望改革初期,2020年年末全省累计办案仅20件、涉案金额不足300万元。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海东建材泥浆污染农田案件填补了青海省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空白。
部门协同的治理格局正在加速形成。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履职,2025年,各部门单独牵头办理案件61件,同比增长69%,其中30余起案件是通过多部门联合磋商办理。连续6年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三大考核体系,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责任链条全面拉紧。
“府院、府检联动”
打通生态治理法治堵点
涉生态环境案件取证难、修复难、执行难,是高原生态保护长期面对的现实难题。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环境资源审判三方常态化联动,正在为破解难题提供青海方案。
线索双向移送共享机制顺畅运转: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环境污染犯罪、重大公益受损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行政监管履职缺位问题,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整改。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后,将调解协议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线索“发现—移送—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
连续5年联合开展危险废物治理、监测数据造假专项行动,连续2年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累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30起。既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又破解了监管难点与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现场磋商、司法诉讼、修复验收全流程衔接,确保生态损害应赔尽赔、受损环境应修尽修。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多部门联合开展送法入企专项普法,不断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生态合规意识。如今,“府院、府检联动”已经成为青海省推进高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抓手。